【48812】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7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其间美国公司税率为46%,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46%。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议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承继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推销办法中所适用的7%的反推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称号向我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推销办法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推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推销期终复审立案查询,一起停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推销办法。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议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议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承继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推销办法中所适用的7%的反推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称号向我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推销办法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推销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议由大韩光通讯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承继原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推销办法中所适用的2.3%的反推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称号向我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推销办法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推销税率。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2次反推销期终复审立案查询。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8号公告,决议自2017年1月1日起,依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2021年12月31日,应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7号公告,决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工业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详细描绘: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般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依据世界电信联盟电信规范化部分(ITU-T)主张的单模光纤规范,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类型。它一起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坐落1310nm窗口邻近,而最小衰减坐落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规划和制作时的波长在1310nm邻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广大、易于晋级扩容和成本低的长处,一般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含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大规模的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含远程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讯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不包含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类型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依据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的规则,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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